道华案例评析 | 因工程未取得许可证而合同无效,发包人拒不付款该怎么办?道华律师以案释法,助力施工人追索工程款!
时间:2023-06-25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物流城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某陶瓷公司、某经营公司、某经联社、某合作社,备注:本项目为临时建设工程,有效期为两年(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逾期应自行拆除,或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019年,针对法院询问的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回复,所询项目建设单位为某陶瓷公司、某经营公司、某经联社、某合作社,共核发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局另回复:某物流城建设项目于2013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该项目于2016年9月向该局申请延期,该局于2016年12月出具意见,不同意其延期,该项目规划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涉案另一部分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某建筑公司要求其上六主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在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判决
一审:
1.某建筑集团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佛山市某物流城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价款9205412.25元及利息;
2.某管理公司、某合作社、某陶瓷公司、某物业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某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3.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道华律师评析
1、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把各项证据经质证后作为检材,将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也进行了答复,一审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某物流城6、7楼以及10、11楼两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建设单位均为某合作社、某经联社、某陶瓷公司、某经营公司。佛山市某物流城10栋和11栋的工程款已经足额支付,某投资公司不存在欠付佛山市某物流城6栋和7栋工程款的情形。故某投资公司无需对6栋和7栋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某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否遗漏或多算?
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依法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与各方当事人踏勘现场,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征集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后出具鉴定意见终稿。某建筑公司主张的漏算部分工程并无各方确认的证据佐证,该部分工程量无法核查,此其一。其二,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增加工程部分的签证单等资料应有留存。某建筑公司主张自己对增加部分进行施工,但并未提供有建设方、监理方等各方确认的增加工程量的证据。此外,工程款按92%结算仅为某管理公司与某建筑集团之间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某管理公司与某建筑集团之间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内容无关。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存在遗漏或多算的问题。
3、某建筑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10、11栋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7栋的规划审批手续已过期,属违章建筑。某建筑公司主张对6、7、10、11栋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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