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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约定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该如何确定中途撤场的施工价款?

时间:2023-06-15 浏览量:

约定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该如何确定中途撤场的施工价款?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应当综合考虑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

一、基本案情

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

后方升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隆豪公司支付1225.14万工程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隆豪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方升公司不按约履行合同,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施工力量薄弱,严重违约,导致工程延误、给隆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方升公司接到通知的一日内撤场、拆除临舍。

双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

二、法院判决

1、方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隆豪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835 491.69元;

2、方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隆豪公司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248 000元;

3、驳回方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4、驳回隆豪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二审法院

1、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 410 477.43元;

2、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0 227元;

3、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

4、驳回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道华评析

1、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

(1) 隆豪公司解除合同时,距《开工报告》确定的竣工日期尚有三个多月才届满,方升公司已经完成了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并不存在工程延误的情形,且方升公司、隆豪公司、监理单位等均确认工程基础和主体质量合格,方升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构成违约。

(2) 隆豪公司以工期严重拖延,部分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方升公司不具备继续承建工程能力为由,事先未与方升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且隆豪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属于对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构成了根本违约。

2、案涉合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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