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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层层转分包后各方关系混乱,道华律师:可通过认定实际施工人达到追回工程款目的,最终获得佛山中院支持

时间:2023-06-15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某县大道中47号的某花园三期9、10、11号楼及地下室房地产项目。同日,付某(乙方)与某建设公司(甲方)签订《某建设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编号:花一建(2014)项承字第025号】,约定某建设公司将悦生明珠花园三期9#、10#、11#楼的土建工程发包给付某承建,乙方完全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及承担责任。邓某是投资人,其与某建设公司是合作关系。2017年12月7日,某建设公司、邓某与付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仅为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该工程中由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款均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2020年某建设公司出具确认函给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某房地产公司尚未就涉案工程与某建设公司结算。后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至2018年3月的工程进度款80983476.78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

一、某建设公司、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工程进度款29744684.93元给付某;

二、驳回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可归纳为:

1、付某是否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已付款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付某是否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本案最基础的事实,也是邓某及某建设公司上诉的主要原因,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某建设公司在承接涉案工程后,于同日与付某签订《某建设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其后,某建设公司、邓某与付某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前述两份合同奠定了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基础,也符合建筑行业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惯例。其次,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一直由邓某向付某支付,付某再向施工班组和工人支付,涉案工地也一直由付某进行管理,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特征。对此,笔者认为,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接受聘用履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因此,不管是从合同约定还是从施工的事实,付某的身份均符合实际施工人的特征。

关于已付款数额的认定。根据邓某在二审的主张,已付款包含邓某直接支付给付某的款项、以房抵债的款项、直接从工人工资账户支取的款项、代付的水电费、某房地产公司代付的款项及被法院执行扣划的款项几部分,鉴于付某在本案中仅主张进度款,双方尚未结算,故邓某一审未主张的部分不在二审中审查,由双方在结算时另行主张,因此二审仅审查邓某直接支付的部分以及法院执行扣划的部分。针对直接支付的部分,一审判决已将水电工程涉及的款项扣除,且所有的收据均有付某的签名,针对法院执行扣划的部分,一审判决已将执行标的款数额作为已付工程款扣除,现邓某上诉主张的差额部分主要是执行费及涉及陈书伟的工伤赔偿款,执行费是由于某建设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由某建设公司自行承担,此外,关于付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涉案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且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故付某主张的利息应当认定为对损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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