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因附属工程延误导致工程逾期而被反诉承担责任,道华律师以案释法,承包人免除延误责任并追回款项
时间:2023-06-15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某投资公司将广东某旅游度假区一期、二期某湾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对外进行招投标,由某建设集团中标。某建设集团中标后,某建设集团与某投资公司前后就某滨海旅游度假区一、二期某湾住宅小区工程各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确认最终履行的合同分别是2015年1月签订的《某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总价6150万元),及2015年11月签订的《某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总价60566414.63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建设集团与某投资公司确认:一期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3月1日,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竣工验收,于2018年12月27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二期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竣工验收,于2019年1月22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某投资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建设集团(承包人、乙方)签订《椰林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某投资公司提供的《工程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某建设集团述称因某投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故某建设集团于2015年12月7日中止该道路工程施工。
二、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某建设集团与被告某投资公司在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广东某滨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启动区椰林路延伸段、H型道路(C线)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
2、被告某投资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滨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一二期某湾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款35578371.3元及利息;
3、被告某投资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滨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启动区某路延伸段、H型道路(C线)工程项目工程款3960761.10元给原告某建设集团。
三、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某建设集团是否需要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某建设集团与某投资公司在签订某一二期工程合同后,一、二期工程中有部分门窗、消防、电梯、精装修是某投资公司另行分包。某建设集团陈述因上述分包工程与某建设集团所施工的工程存在相辅相成的连续性,某投资公司的上述分包工程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验收会导致某建设集团施工的工期延期,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进度,故某建设集团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某建设集团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首先,某建设集团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一二期工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其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6个月是属于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权利即为消灭。对于某建设集团对椰林路道路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因该项工程属于楼盘的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应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故某建设集团该项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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