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发包人拒不核验结算,经道华律师代理胜诉,承包人追回370余万款项
时间:2023-06-01 浏览量:
本文是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受原告委托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作为原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反复研究案件,发现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双方是否已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二、发包方是否需要向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情形。
为此,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向工程所在地——韶关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发包人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9日,某厨房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就“韶关某酒店厨房(包括冷库)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签订了合同,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将工程总价调整为7770000元,又陆续签订补充协议二、三,增加工程设备款项554700元。
施工期间,某置业公司新增部分项目。2019年4月1日涉案项目移交验收通过,2019年6月份,某厨房公司移交结算报告,确认总价款为8453774元,但某置业公司却始终拖延结算,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仅支付了4943921元,拖欠某厨房公司工程款项及质保金人民币3509853元。
诉讼中,某置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843000元,并扣减部分设备尺寸缩小部分的工程款项。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2920985.78元、质保金413942.46元,合计3334928.24元及利息(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920985.7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2920985.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质保金利息分别计付,其中自2020年7月30日起以381554.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自2020年9月8日起以465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自2021年4月2日起以277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
二、驳回反诉原告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道华评析]
一、双方是否已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并未约定某置业公司在接收某厨房公司移交的结算资料后,完成结算工作的期限,那么某置业公司是否就可又一直拖延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项呢?
当然不行,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综合法院相关判例以及2004年建设部及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规定结算金额在500万-2000万区间的,如合同未约定完成结算工作期限的,应自接收竣工验收及结算报告等资料后30天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该结算资料。
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确认接收某厨房公司移交的结算资料,至2019年7月25日始终未向某厨房公司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其认可了某厨房公司的结算资料,自该日起,应视为双方已完成结算,某置业公司应于当日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项。
二、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
结合前文所述,2019年7月25日,双方即已完成结算工作,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应向某厨房公司支付至总造价的9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3087164.3元,然其至今未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
三、某厨房公司是否需要承担843000元的逾期完工违约金。
某置业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起至提起反诉前,从未向某厨房公司提出存在违约情形,可见某置业公司并未认为某厨房公司违约。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至双方与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再到某厨房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乃至某置业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在此期间,某置业公司从未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任何的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在某置业公司就结算问题与某厨房公司的往来函件中,也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违约的情形,可见,被上诉人并未存在任何延误工期的违约情形,无需承担843000元的逾期完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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