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同一笔款项分别签订买卖及借贷合同如何认定?
时间:2023-09-27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5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XX公司向朱X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X与XX公司约定用XX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XX公司偿还借款,朱X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XX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XX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X与XX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XX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道华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本案中,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款项和《借款协议》涉及的款项,在数额上虽有差额,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款项和《借款协议》所涉款项属同一笔款项并无异议。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在XX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同一笔款项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
从本案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涉及的款项为同一笔款项;其二是《借款协议》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同时《借款协议》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XX公司还清借款,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借款到期,XX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XX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 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XX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的流押条款。 首先,《借款协议》上述条款并非约定XX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所称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朱X所有。在XX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朱X并不能直接按上述约定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所有权。朱X要想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即十四套商铺所有权,只能通过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
正基于此,朱X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XX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就履行《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就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从合同的选择履行的角度看,XX公司更具主动性。 XX公司如果认为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不公平,损害了其利益,其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XX公司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并未行使合同撤销权,而是拒绝履行生效合同,其主张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借款协议》上述关于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XX公司抵押物来抵顶借款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的规定。
综上,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
一、朱X与XX公司签订的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XX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四、道华律师建议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更多推荐
-
道华成功案例 | 惠州房产开发商未如期交房,购房者遇退房困境,道华房产律师代理购房者成功解除合同!2025-02-18
导语:2021年5月陈某与惠州市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一小区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完毕后,肖某支付了53万余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进行支付。按照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始终并未交付,反而开发商还要求陈某承担房屋总房款10%的违约责任。陈某担心不仅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需要承担开发商主
-
道华成功案例 | 佛山开发商逾期交房,道华律师成功助购房者退房,开发商清偿银行贷款、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2024-08-21
导语:2021年8月肖某与佛山X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一小区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完毕后,肖某支付了230000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以贷款按揭的形式进行支付。截至2023年4月时肖某仍未收到房屋,按照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原本应于2022年12月30日交付给肖某,看着眼前的交房困境,肖某内心惆怅无比,自己何时才能入住新房都变成了未知,也害怕楼房烂
-
道华成功案例|借款合同到期后以房抵债,执行阶段案外人提执行异议,道华律师助债权人全面胜诉取得房屋所有权2024-08-21
导语:2016年委托人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委托人出借给某公司人民币伍仟万元,专项用于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年回报率36%,计:壹仟捌佰万元。在该项目领取预售许可证之后,双方签署了《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由某公司提供32套商品房作为对委托人借款届满后付款的保证。2016年10月委托人通过银行汇款给某公司500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还款,委托人即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其始终
-
道华成功案例|深圳龙岗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价上涨卖家称配偶不知情不同意要求解除,道华律师助买家调解过户2024-08-21
导语:对于深圳这个成熟的房产买卖交易市场而言,买房就是投资,面对好的地段越来越少、房企接连暴雷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二手房买卖交易。肖女士便是其中之一,2020年十月,肖女士及其丈夫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鑫某位于龙岗区的一处房屋,并按约定交付了定金并办理了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片区的房屋价格突然大幅度上涨,卖家一看形势觉得自己卖亏本了,便想解除该购房合同重新高价卖出。作为购房者的肖女士曾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