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征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最高院:有效!
时间:2023-06-26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杨黔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都县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27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杨黔申请再审称
(一)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与征收集体土地上个人所有的房屋行为不是相对独立的两个行政行为。
本案中无合法的土地征收文件以及程序,征地行为表现为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两者重合。
(二)被诉的《贵州省三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和构筑物等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属于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即使是三都县政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未批准征收的前提下对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亦无法律依据,应当被确认无效。
(三)被诉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项目不全,补偿标准严重违法。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2004年修正并在被诉《拆迁补偿协议》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都县政府是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三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系三都县政府为实施三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以其名义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三都县政府承担。
本案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同时也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有效实现。
本案被诉《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其内容并不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无效情形,原审判决驳回关于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黔申请再审时以本案案涉三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尚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为由,主张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因签订前相关征地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理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黔的再审申请。
更多推荐
-
道华成功案例 | 惠州房产开发商未如期交房,购房者遇退房困境,道华房产律师代理购房者成功解除合同!2025-02-18
导语:2021年5月陈某与惠州市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一小区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完毕后,肖某支付了53万余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进行支付。按照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始终并未交付,反而开发商还要求陈某承担房屋总房款10%的违约责任。陈某担心不仅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需要承担开发商主
-
道华成功案例 | 佛山开发商逾期交房,道华律师成功助购房者退房,开发商清偿银行贷款、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2024-08-21
导语:2021年8月肖某与佛山X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一小区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完毕后,肖某支付了230000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以贷款按揭的形式进行支付。截至2023年4月时肖某仍未收到房屋,按照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原本应于2022年12月30日交付给肖某,看着眼前的交房困境,肖某内心惆怅无比,自己何时才能入住新房都变成了未知,也害怕楼房烂
-
道华成功案例|借款合同到期后以房抵债,执行阶段案外人提执行异议,道华律师助债权人全面胜诉取得房屋所有权2024-08-21
导语:2016年委托人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委托人出借给某公司人民币伍仟万元,专项用于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年回报率36%,计:壹仟捌佰万元。在该项目领取预售许可证之后,双方签署了《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由某公司提供32套商品房作为对委托人借款届满后付款的保证。2016年10月委托人通过银行汇款给某公司500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还款,委托人即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其始终
-
道华成功案例|深圳龙岗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价上涨卖家称配偶不知情不同意要求解除,道华律师助买家调解过户2024-08-21
导语:对于深圳这个成熟的房产买卖交易市场而言,买房就是投资,面对好的地段越来越少、房企接连暴雷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二手房买卖交易。肖女士便是其中之一,2020年十月,肖女士及其丈夫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鑫某位于龙岗区的一处房屋,并按约定交付了定金并办理了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片区的房屋价格突然大幅度上涨,卖家一看形势觉得自己卖亏本了,便想解除该购房合同重新高价卖出。作为购房者的肖女士曾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