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男子去世留下北京一套房,舅舅代还房贷却不能继承房产,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合理吗?
时间:2022-08-29 浏览量:
独居男子去世留下北京一套房,舅舅代还房贷却不能继承房产,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合理吗?
导语:北京男子去世留下房产一套,舅舅代还部分房贷后却无法继承该房产。法院判决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这其中存在着哪些法律知识,道华律师为您解析。
38岁的北京男子杨某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没有外祖父、外祖父母,也没有兄弟姐妹,更未曾留下遗嘱。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上,杨某没有继承人。
根据《北京日报》报道,杨某于2014年底花费115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并于2015年3月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杨某于2016年去世,因无父无母、无其他直属亲戚,杨某舅舅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的遗产继承人,便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尔后,因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为杨某的债权人,故舅舅找到该中心,希望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并且,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该房屋连续10期贷款未能及时偿还。于是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了剩余的本金、利息和罚息。2019年11月22日北京住贷担保中心代偿人民币七万六千余钱,至此该商品房贷款已经全部清偿。
随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向丰台法院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4月28日,法院判决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该事经报道后,引发热议,其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其中突出了管理财产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遗产继承纠纷中发生的问题。通过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的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和民事责任相关问题,使继承过程中能确保遗产的妥善管理、合理分配、债务偿还,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杨某舅舅为何无法继承外甥生前的房屋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国的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若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根据遗嘱分配遗产,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其中父母、配偶及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则被列为第二顺序,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当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被继承人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上述案例中,杨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而舅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舅舅无法继承杨某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中有提及一个“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之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遗产。也就是说若杨某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存在抚养恩情,那么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如果反过来,外甥是否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1128条第二款增加了代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根据该法条,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去世的子女也没有晚辈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三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未丧失继承权。
从“遗嘱执行人”到“遗产管理人”
遗嘱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概念,此前,根据《继承法》(已被废止)第十六条存在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某人为遗嘱执行人,而被继承人去世后,这个遗嘱执行人就变成了遗产管理人。当然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不存在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杨某的情况便属于“没有继承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后,会如何处理杨某的房产?
最受大家关注的问题应该就是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后,会如何处置杨某的房产呢?这里就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民政局接手的是未还完贷款的房子的话,应该会先帮助他偿还债务。因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已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偿还完毕,那么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向该中心履行偿还义务。因杨某舅舅曾偿还部分贷款,民政局也应将该部分贷款归还舅舅。若上述债务处理完毕后还存在剩余贷款,则归为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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