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司法大数据说话,海量成功案例

道华案例评析 | 出租方提前解约,承租方成功退回双倍履约保证金及支出的律师费

时间:2020-07-20 浏览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委托人广州某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到2020年5月6日止,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2个月租金共计47228.4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9年5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突然通知委托人解除租赁合同,押金可以无息退回。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广州某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广州某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道华律师的代理下,通过仲裁成功退回了双倍履约保证金共计94456.8元,并且委托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也是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承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房地产类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各方面在实践诉讼中都容易存在各种争议,而承租方在租赁关系中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比较难以得到保障。
 
道华说法
首先,“履约保证金”并非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术语,其内容是由合同双方自行确定。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将“定金”的法律内容约定进“履约保证金”的合同。这种约定的目的在于接受缴存保证金一方希望通过引用定金罚则在缴存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时没收保证金,而缴存方则是在接收方违约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双倍退还,而这一点因为“履约保证金”并非法律术语,所以需要双方以约定形式明确。实践中,租赁合同未对违约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属出租方违约的,需要考虑承租方的实际投入、经营状况等各方面损失。出租人违约的,且未对承租人的使用及经营造成明显影响的,一般情形下,也无须考虑减免租金或使用费。但如若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封门等限制措施的,致承租人使用、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可适当减免租金或使用费。租金及使用费减免的幅度根据双方的违约情形、对承租人造成影响的程度等酌情合理确定。
 
仲裁判决

更多推荐